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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