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4 12:16:40 浏览次数:24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2003年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法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3.决定阶段:依据评审或检测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