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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2:48: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1995年6月施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寻呼台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播发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介在其向社会公开播发或刊登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画面、栏目上,如需夹带与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无关的内容,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其他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灌制施放氢气球类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活动的,必须经州(地、市)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对其技术资格进行认定,取得专业(专项)气象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审查阶段:(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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