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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2020-12-18 18:10: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支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6日颁布)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全师城乡居民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全师城乡居民退休人员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人数和待遇款项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城乡居民退休人员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人数和待遇进行汇总,送达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银行。 4.实施责任:每月月底前发放城乡居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核对代发银行出具的发放明细单,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督;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严格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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