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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0:56 浏览次数:52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颁布)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核责任:审核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书等资料,确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 2.拨付责任: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保险金等费用。 3.审查责任:每月对失业人员的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进行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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