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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9:0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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