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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9: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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