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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2:23: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修正)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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