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2018年2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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