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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发布时间:2022-02-09 16:43: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兵发〔1998〕39号)

四、(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

  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指1995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凡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者,应予补缴)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及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本人1995年底视同缴费年限。

  4、过渡性调节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35)×R。

  n代表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R代表过渡性调节金计发系数,其中1996年为21%,以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

  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已按老办法(新劳险字(1995)291号文)(标准工资核定在1992年底,另加35元,1993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基数增长超过35元,超过部分可按40%核增)计发养老金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但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本办法的,也改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企业自行确定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其高于本办法的部分是否继续发给,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负担。

四、(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可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足以按每满1年发给本人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养老金中予以补足。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一、 其他政策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四、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 3.决定责任:做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 二、(一)2.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成建制移交地方的军队事业单位,从离开军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到地方后仍为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移交地方后改制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移交前已退休的职工不随原单位移交,由原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 3.军队职工随后勤保障项目非成建制移交到地方的,或正常调动到地方单位以及自谋职业的,从离开军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其中,调入到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调入到企业单位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按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政策办理。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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