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职权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理责任: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开庭,组成仲裁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开庭审理。 3、裁决责任:根据庭审调查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调解责任:通过开庭调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制作书面调解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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