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含灵活就业人员)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含灵活就业人员)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修正)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 第二条 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退休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退休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原因;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