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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