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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