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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的物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1 16:45: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的物品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治区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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