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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的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11 16:4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的现场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检查过程中,重点对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查。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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