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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1 17:27: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2015年8月25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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