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第二十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章已失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处置。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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