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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1 19:08: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对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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