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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发布时间:2021-09-24 17:03: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公布责任:公布举报奖励条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2.告知责任:告知举报人。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 3.审查责任:审查上报举报奖励材料。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规定,对举报人奖励条件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4.送达责任:通知投诉举报人领取奖励。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在规定时间内将举报奖励发放给举报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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