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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编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8:42: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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