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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