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查询权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查询权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过程中,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候,按法定程序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开户账号以及提供查询结果期限,并出示工作证件。 2.查询结果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查询结果,应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并负有保密责任。查询结果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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