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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审计处理权

发布时间:2022-06-02 18:59: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审计处理权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2004年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行为的,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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