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扥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师市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调查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证据等,确认审计调查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调查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对涉及审计处理事项,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师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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