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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31 18: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与兵团授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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