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履行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履行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水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对水土流失不治理,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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