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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对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1-08-31 18:54:32 浏览次数:96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对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下发批文,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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