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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发布时间:2021-08-31 19: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职权依据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公示申请材料明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的决定;未通过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4.解释备案阶段:对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从业信息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与兵团授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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