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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