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下发批文,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与兵团行政许可清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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