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筑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进行公示并作出决定,核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按时办结。 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建筑施工夜间许可证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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