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的排污口,恢复原状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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