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现场调查采集证据;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后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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