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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或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8 11:23:3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或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或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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