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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的代处置

发布时间:2024-04-08 11:28: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危险废物的代处置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经催告通知书。

2.决定阶段:到期未按要求整改,下达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

3.执行阶段: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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