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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8 12:29: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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