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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8 12:30:1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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