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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