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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8 13:31:2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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