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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