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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8 18:22:13 浏览次数:10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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