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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