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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6: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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