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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6:47:3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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