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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