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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6:50:28 浏览次数:10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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