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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6:59: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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