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