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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7:34: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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