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7:49: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